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入企业检查,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天津海关要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市通信局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流程和职责分工,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境内网站进行查处。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市公安局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市通信局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6月30日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市通信局要组织本辖区内重点电子商务网站开展自查自纠,对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非法销售兴奋剂的,应要求其立即删除有关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