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局、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和市奥足办《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
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兴奋剂的规范和治理工作,创建良好的赛事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令第398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本市奥运赛场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其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