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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部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部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决定
(鞍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软环境,做好与国家、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精神以及部分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5项,取消年检项目4项。调整后,市本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为320项(市直部门和单位项目233项、中省直在鞍部门和单位项目87项),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127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制订完善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防止管理脱节,坚决纠正和制止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权力上收。对于取消的项目应当立即停止审批,对于新增加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加强规范化管理。市审改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我市此次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此次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进一步做好各自的审改工作,严格审核确定各自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并予以公布。

  2008年6月30日

  附件:
市本级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
  ( 一 ) 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14 项
  1. 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审批 ( 市保密局 )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3.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 市公安局 )
  4. 放射性同位素及容器的运输核查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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