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
根据《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征地时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后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选择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确认。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户籍资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在本地范围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