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或者签发。
五十一、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长按分工签发。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省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重要的规范性公文,在签发前须经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各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省政府按程序核准。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