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
四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有关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者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省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由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阅发。
四十四、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经分管副省长审签后报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五、副省长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四十八、除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省长、副省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要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省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副省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省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