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丸美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及增设培训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8〕682号)
广州市丸美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变更校长及增加培训项目报告》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局同意你校变更校长和增加培训项目。校长由史书梅变更为易洁仪;并增设如下培训项目:美容师(三级)、美发师(四、三级)、化妆工(五、四、三级)、美甲师(五、四、三级)。其它许可事项及办学类型、层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