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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8〕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极端气候环境影响,我市连续遭受多种严重自然灾害的侵袭。每次灾害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了大量的救灾资金,同时,也广泛接受了社会各界大量的捐赠款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和灾后恢复重建。为切实加强救灾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314”总体部署为指导,站在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研究解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给群众交一本公开账、明白账、放心账。

  二、严格程序,突出重点,正确把握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受灾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将灾害损失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受灾区县(自治县)的灾情进行评审,提出救灾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迅速下达,并抄告市政府救灾办;受灾地区要定期公布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一步增强救灾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救灾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统一调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除必须定向使用的外,要统筹安排,相对集中使用。灾后恢复重建的水电设施、损毁房屋、道路交通、通信设备等专项救灾资金,要按项目规划、建设进度和资金计划,按期足额下达、拨付,严禁擅自调项或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救助灾民生活的救灾款物,要优先安排重灾户、特困户、“三孤”人员、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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