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各自监测网络,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震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及时作出科学判断,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地震灾区,要加密预警预报的频次和范围,扩大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增强时效性,对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重要的交通运输线和设施,要作出专项预报,同时要想方设法使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当地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收到预报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避灾减灾措施。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作用,进一步建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认真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并把防灾避险、监测预警的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城镇、乡村、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监测预警手段落实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区域。各地要迅速结合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指导基层政府和村组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制订防抢撤预案,确定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对受灾地区新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立即恢复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防治责任、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制订和充实防抢撤预案。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必要的避险演练,增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灾后重建选址安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灾后重建的临时或集中安置点、恢复重建项目,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及规划布局,要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点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依法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