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所得,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二)加强金融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具备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要简化办理流程,执行优惠利率。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每年从信贷总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产品销售和加工项目。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所需的农产品原料收购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订单适时安排放贷。对农产品加龙头工企业所需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解决抵押难的问题。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认真执行《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积极开展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七、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
(十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推进服务理念、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全面创新,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和业务办理限时制,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导向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定期通报、宣传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项目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动态和经济运行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及时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和信息服务。
(十四)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尽快做大做强,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将对在开发名牌产品、开拓销售市场、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地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考核,落实有关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