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秩序,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提高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一)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包括职业资格的设置及类别、考试鉴定的组织实施、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相关培训活动等,对清理出的各类职业资格分别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没有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以及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二)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放证书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并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三)对与考试、鉴定相关的培训、收费等情况要全面清查。承担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举办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活动。对于以报名和考试为名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内容开展培训或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培训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对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开展的收费活动,要依法坚决查处。
(四)对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要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并纠正;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和在培训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职责分工
我省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并在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