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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一)深入落实和积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要深入贯彻执行陕政发〔2007〕55号文件中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我省实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不足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进一步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应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政策及时进行调整。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按其最高限额予以补贴;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在企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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