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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五)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七)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依据法律规定健全完善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要求,完善和规范就业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简化工作程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增强就业政策的可操作性,降低扶持对象享受政策的成本,有效发挥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九)以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和扩大就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继续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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