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放宽市场准入登记注册条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二十三)优先满足鼓励类服务业用地需求。各市区在制订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列入国家和省上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上给予倾斜,特别是我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和列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大型服务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
(二十四)改善服务业发展的价格环境。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五)积极实施创业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扶持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创办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为困难群体及大学毕业生从事服务业提供小额信贷和其他形式的资金扶持。鼓励个体工商户与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兴办合资合作服务企业。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不断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六)建立完善服务业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共享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引导和培育征信产品市场。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修订物流、金融、旅游、商贸等行业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省级服务业标准体系。鼓励新型服务业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先行制定使用本行业的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并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服务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