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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7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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