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通知精神,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局部地方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制约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争取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得到保护;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摸清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20%以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要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对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