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闽政办〔2008〕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对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