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和平区皮肤病专科门诊部抗敏合剂等2种制剂价格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和平区皮肤病专科门诊部抗敏合剂等2种制剂价格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8]40号)


沈阳市和平区皮肤病专科门诊部: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门诊部所研制的“抗敏合剂”等制剂成本审核,同意抗敏合剂等制剂零售价格按附表所列价格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或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附件:沈阳市和平区皮肤病专科门诊部部分制剂价格表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附表
沈阳市和平区皮肤病专科门诊部部分制剂价格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