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实施工作,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人员可参保:
(一)大专院校学生。
(二)劳教人员。
(三)吸毒人员。
二、已参军入伍的人员,不参加居民医保。
三、居民户籍地址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参保时以户籍地为准(含“空挂户”)。
四、居民办理参保时,申报资料只需提供原件,不需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