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不准兼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19号)
各职业介绍机构: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1〕8号)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机构专营职业介绍业务。日前,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859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只能专营的规定,凡是职业介绍机构兼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依法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凡原来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准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有关机构,按珠劳社函〔2007〕196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份起取消此类经营项目。请各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咨询电话:212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