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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珠劳社〔2008〕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功能区劳动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度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二)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包括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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