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珠府〔1997〕61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决定于2008年3月对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2007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2007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组
组 长:张笑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程智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王 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沈向东(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成 员: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区)卫生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抽调。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市内取得医保定点服务资格1年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检查情况(含协议管理、群众投诉查实情况)占50%、年终检查情况占50%。年终检查内容为2007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情况及员工参保的情况。
四、年终检查前5天通知受检查的医疗机构,所需资料以现场提供的为准。所检查项目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五、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情况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通报。
1、对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择优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收住院、分解住院、允许冒名住院、滥用抗菌素等)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3个月)整改,期满经验收不合格的暂停违规所在科室的医保定点服务。
2、对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按行政区(高新、万山并入香洲区,高栏港并入金湾区)择优予以免检6个月(期间被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考核成绩排名末3位的暂停医保服务1年,期满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对其余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通报批评,并限期(3个月)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