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17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以来,已聘请了五届特邀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市法院工作的发展,依照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政法系统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意见》(京政法发[2008]8号),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领会精神并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系统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对首都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确保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为目标,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在本市各界人士中选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社会覆盖面。原则上,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特邀监督员;区(县)法院从所在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特邀监督员。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愿意义务承担特邀监督员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