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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和检疫情况、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应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检疫证号和检疫员姓名及销售货物的名称、去向、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去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开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实行定期消毒和轮流休市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轮流休市。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含县城)农贸市场每月至少确定1天为休市日,休市期间,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市场开办者及活禽经营者要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集贸市场在休市期间也要做好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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