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牧〔2008〕41号)
各省辖市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精神,省畜牧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