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单位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和下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或安排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下同)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2.有关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含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通报等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行业有保密要求的从其规定。
3.省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安全事故以及国家组织的安全督查工作及有关单位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省安全监管局对涉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事故通报等将及时抄送有关单位。
5.省安全监管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经验的单位,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选择1-2个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上交流先进经验,适时组织总结评比。
6.省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将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典型经验等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和安全生产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并呈报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领导。
三、监督检查规定
1.省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采取联合或单独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等。
3.联合监督检查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和被查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有关单位按国家、省规定组织的行业以上的大型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或督查有关情况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5.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组织安排或应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行业检查和监督方案进行审查,对检查和督查内容相同的部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控制检查次数;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部分,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四、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