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清真寺志愿消防队建设。结合新农村消防建设,积极推广消防安全进清真寺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各县(区)清真寺建立由阿訇、满拉任队长,其他寺内工作人员为队员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确保清真寺及周边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在规模较大的12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由自治区和各县(区)政府共同投资配备便捷消防车辆,提高寺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能力,2008年沙坡头区要在2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中宁要在3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海原要在7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
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一)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严格规范队伍管理。要贯彻政治建队、从严治队和依法治队的原则,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照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合同制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管理教育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明确消防文职雇员的岗位职责,加强教育和管理,切实发挥其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专(兼)职、企事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保安消防组织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使他们不仅能够担负灭火任务,而且能够承担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