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全市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到2010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的要求,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装备门类覆盖灭火、抢险、救援等所有职能需求,装备数量满足消防队站的标准和数额配给要求。
(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合同制消防队是指聘用后在城市消防站执行任务的消防队伍。根据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各地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轻重及现役消防队编制状况,按照干部由公安现役消防队派遣,队员按照企业用工招聘,与公安现役消防战士联合执勤,实行军事化管理的原则,招收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队伍由各地政府出资组建,车辆装备、内务管理和训练、执勤等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基本标准。2009年,凡已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全部配齐达标。
(三)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组织、有队址、有装备、有执勤、有训练“五有”要求,队员向社会招聘,每队6至10人,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派遣,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实行24小时执勤,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乡镇兼职消防队队员由保安、巡防、民兵人员或乡镇政府干部职工组成,业务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
(四)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巩固完善现有2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在此基础上,2009年前在美利工业区新建2个专职消防队,在宣和高载能区、沙坡头机场、沙坡头旅游区分别新建1个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队员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由单位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及本区域的消防保卫任务,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
(五)发展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各级农村基层组织要按照有人员、有训练、有器材装备的标准,发展群众性自愿义务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接受过消防培训和技能训练,掌握消防设施基本操作要领的志愿人员组成,平时相对分散或者轮流在社区、村镇的消防执勤点值班,接到报警后迅速投入灭火救援,不计报酬。义务消防队队员由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配有消防车(泵)、水带、水枪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也可充分利用灌溉、抗旱农机具改造成简单的灭火器材。依托现有综治网络强化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综治办、村级综治协管员的工作范围,提出要求,明确职责,并以此为基础,力争2010年前在全市农村村委会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