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滁政〔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下发以来,我市共有33.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
4.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20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原7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 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 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由原200元调整为160元。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由所属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滁州市市本级标准执行,并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