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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考核小组评价。各考核小组对优秀预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门进行复核后,由考核小组对所有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新评分(不得出现并列),评分标准为优秀(48分-60分)、良好(36分-47分)、一般(35分及以下)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各小组参评单位数的30%,良好比例不超过各小组参评单位数的50%。
  (3)效能建设情况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评分。
  (4)位次评定。市目标办将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所分管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市目标办综合考核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每组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单位初选对象,按50%的比例确定良好单位初选对象,经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增减分办法
  1、县市区、市直单位当年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明文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明文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党政正职担任组长的领导组明文表彰的,每次加1分。(仅指表彰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市直单位)
  2、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3分,当年引进且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另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市直单位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3分,当年引进且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或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另加2分。由市招商局复核。
  3、县市区新增一个上市企业加1分。由市经委复核。
  4、市直单位在“百名科长”考评中,有获得前十名科长的每位加0.5分,有处于后五名科长的每位扣0.5分。
  5、县市区、市直单位当年工作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复核;被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扣分意见。
  6、县市区未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省18项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每项扣0.5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
  二、奖惩办法
  (一)对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四个“一票否决”。对应予否决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分别由市计生领导组、市综治委、市安委会、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在效能建设考核中得分在分类排序中处倒数第一的市直单位,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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