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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区饮食摊点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六条 饮食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健康证,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饮食摊点经营者购买米、面、油、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第八条 饮食摊点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水、储水设施、污水容器或者排放设施、食具消毒设施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统一悬证照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摊点操作台面,统一经营时间;
  (五)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第九条 饮食摊点经营者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并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台架摆放整齐,不流动越线经营,不在空中乱扯乱挂;
  (二)污水桶、净水桶配备齐全,案下无杂物,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三)不得将污水、污物、垃圾等倒入绿化带及树木周围,炉灶要远离树木;
  (四)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使用气、电等清洁型灶具,禁止使用煤炉等产生较大污染的灶具;
  (五)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
  (六)经营烧烤的,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七)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八)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防菌、保鲜设备,严禁出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食品;
  (九)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搬迁、转移或暂停经营的,应自觉服从安排;
  (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并督促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饮食摊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市区饮食摊点群经营情况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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