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于其他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集中一次性解决企业对职工的历史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安置职工。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保险费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统筹解决。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
6.省、市培育的重点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
四、提升流通业现代化水平
7.流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8.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以及其他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经供电部门确认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其用电设备单独计量,按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电费,逐步实现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水、电、气同价。
9.全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可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0.投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五、保障流通项目用地
11.新建和改造流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实行优先供地,在政策范围内加强协调办理相关土地收储、出让、登记等手续。投资流通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为4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