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流通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吸纳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产业。大力发展流通业对于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打造皖东北中心城市和皖东北商贸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市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流通业发展资金
1.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和省资金相配套,用于鼓励和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引进及推进新型流通业态等。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当地流通业发展。
二、鼓励投资流通业
2.依据《宿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标准等,新建购物中心、商品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大型商业网点,整体经营面积20000㎡以上,物流基地营业面积30000㎡以上,会展中心营业面积50000㎡以上的,对投资者予以资金扶持。
3.在城市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整体经营面积20000㎡以上的超市、25000㎡以上的商场(不含出租面积)和四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经营者从企业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经营期不满10年的,对经营者从企业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
三、深化企业改革
4.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经评估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