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3日)废止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须知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3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本局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办〔2007〕9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工作,我们拟定了《珠海市〈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须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珠海市《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须知
一、发放对象
我市《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的对象暂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外户籍城乡劳动者。
二、发放机构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核发工作。
三、《手册》的使用管理
(一)《手册》是劳动者在本省、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二)《手册》全省通用,劳动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手册》和使用唯一的编号。《手册》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期间更换、补发《手册》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手册》的市外户籍城乡劳动者离开我市后再次进入我市就业的,应使用原《手册》。
(三)本《须知》印发后,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招收市外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续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需查验《手册》,并在《手册》上打印相关记录。
(四)《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使用。《手册》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五)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手册》由其本人保管。《手册》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