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2008]7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上网签约登记备案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实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房管局 二○○八年六月一日)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商品房价格的稳定,引导房地产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商品房购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 37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规定,现就我市商品住宅销售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为销售而建设的商品住宅,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房外,均应按规定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所销售的商品房应通过网上申报预售许可、网上签订买卖合同和登记备案。
二、商品住宅销售实行销售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住宅销(预)售前,将有关价格、成本等资料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价格、成本等资料包括:
(一)商品住宅销(预)售价目表(文字和电子版)及计价面积,包括平均销售价格和每套商品房的具体销售价格以及面积计算方法;
(二)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资料。开发成本须经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出具成本认证报告;
(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总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开发总面积、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环境状况、商品房内部设施配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