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好该项工作。县(市、区)、乡(镇)领导分片包干,定点帮扶。各县(市、区)要把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
二、加强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重点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从组织、编制、人员、待遇、办公条件、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保证,着力提升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安全执法和安全检查能力。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乡镇必须设置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办”)。安办要做到“八有”,即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专管人员。各乡镇安全专管人员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使用,公务员编制紧张的乡镇可使用事业编制,数额由各县(市、区)编委核定下达。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安全专管员。安全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可以明确一个县级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对口帮扶,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物资上的支持。乡镇安办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员培训。要调整充实安全监管人员,选配好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懂政策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安监岗位,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依法行政。乡镇政府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委会(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监管人员行政执法和业务知识的指导,督促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