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整合以及技改的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审查,并组织对整合及技改工程进行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和整合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
3、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术改造的地下矿山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地下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地下矿山非法用工和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等行为。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监督和协调解决关闭矿山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有关善后处理。
5、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地下矿山给予财政政策支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矿山营业执照的管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8、供电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切断被关闭地下矿山的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的地下矿山供电行为。
9、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地下矿山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认真组织实施
1、各县人民政府对本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整顿关闭地下矿山必须按时关闭(见附件),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整顿关闭矿井名单、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单位和保障措施。关闭矿井要做到炸毁井筒,填平井口。同时,要认真组织排查,对发现的应该关闭的同类企业也要一举纳入关闭计划。各地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2、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或不具备提升能力的地下矿山,其证照到期后不再延续,一律实施关闭;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地下矿山,制定整合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规定进行整合。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整改结束,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重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后的地下矿山,其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四)严格行政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地下矿山持有证照的情况开展检查,凡证照过期或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地下矿山,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其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一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发生一起2人或当年累计2人死亡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当年累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且整顿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若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坚决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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