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批复
(珠劳社函〔2008〕5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请示》(珠社保〔200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了职工治疗工伤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参保职工未办理上述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支付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家和省里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我市参保职工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