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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08〕5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市统一执行省指定的二类标准,调整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二、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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