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服务价格政策的复函
(浙价服〔2008〕44号)
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货物运输服务价格政策的请示》(浙铁发营〔2008〕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规定,在承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凡接受货主委托,提供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应按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235号)规定执行,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除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外,其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