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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优先配置给支柱产业、大项目、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和有环境容量的县区。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坚决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不当、布局不合理的项目或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或向巢湖增加氮磷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发改、国土、建设、安监、工商、电力和金融等部门要依法不予审批。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建而不办、不履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重点违法排污企业整治,确保重点污染企业排放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率达到100%。继续开展工业园区整治,优化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城区烟尘、油烟、噪声整治,使城市“三产”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继续开展庐南矿区污染整治,使庐南矿区生态修复取得明显进展。继续开展涉铅、造纸、化工行业整治,做到合法生产、排污达标、环境安全。继续开展辐射源和危险废物整治,加大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

  (六)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8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加大生态市建设力度。继续开展“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努力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户。切实抓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抓好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乡镇垃圾处理厂建设。大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发展无公害安全农产品生产,切实降低农村面源污染。

  (七)确保完成污染源普查任务。按照普查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市环保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企业污染源、建设项目、环境信访、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各类环境监察、监测数据等方面的台帐和信息库。

  (八)加快环保标准化建设。完成市县环境监测站、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按期通过省达标验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督导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根据省政府皖政〔2008〕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把环境保护纳入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奖励和“一票否决制”,对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或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环保局长不评先评优,同时,暂停该县区和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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