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人,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要把汽车客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
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组织客运企业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随时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上路行驶。对客运秩序混乱、一年内多次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要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通知(川交发〔2007〕32号)要求,组织力量,每年对本地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社会稳定。要真正落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利,保证事故发生后,死伤者家属能够依法得到足额的赔偿和有效的救治,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类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依法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上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所有客货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投承运人责任险,鼓励和提倡机动车辆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规避和减轻事故风险,以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专项整治力度,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资质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律严禁营运危险化学品。严禁活动罐体车辆承运剧毒、强腐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GPRS,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