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的划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审计、统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拨付以及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的办理、参保缴费记录和现金报销的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市内6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300元;
(三)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元;
(四)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财政按照上述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按照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市内6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50%,对商河县补助20%,对平阴县、济阳县补助10%,章丘市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