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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