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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三、考核和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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