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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4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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