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旅游委礼品实行登记处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旅〔2008〕84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印发《市旅游委礼品实行登记处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市旅游委礼品实行登记处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委机关工作人员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带头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市《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旅游委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含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第二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他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一)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上交委办公室。
(二)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应主动登记、上交。
第三条 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馈赠,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后,一并交委办公室。
第四条 收交的礼品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高档耐用物品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二)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经委领导批准并登记入帐后,可留本单位使用。
(三)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入帐后,可留在本单位陈列。
(四)一般的日用品等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留单位处理。
(五)收交礼品作拍卖、折价等处理的收入以及收交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