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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开展人口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婚育新风、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

  (2)开展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政策等计划生育政策的咨询服务;

  (3)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再生育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行政事务办理工作;

  (4)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业务统计工作;

  (5)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6)开展避孕药具的配送和发放服务;

  (7)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指导;

  (8)其他可以承办的人口计生服务项目。

  (四)统一基本服务形式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形式:面对面咨询指导和服务、电话咨询、网上服务、电化教育、避孕药具和宣传品展示发放等,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创新服务形式。

  (五)统一设施配置

  服务机构必须具有以下基本配置:

  1、服务机构面积应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具备大众宣教服务场所和个性化服务场所。原则上区县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的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的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2、专供咨询的电话和开展网上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咨询联系电话须有晚间录音功能。

  3、电化教育设备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文图、视听资料。

  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政务公开栏及有关资料。

  5、避孕药具出样柜和专柜,配有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

  6、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此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还应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配备相应的药库,开展孕检服务的,应配备相应的孕检设施。

  (六)统一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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