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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4、统一规范原则。要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结合上海国际大都市实际,统一和规范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形象、服务功能、服务形式、设施配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体现国际化水平,为广大市民和家庭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底,全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标准化率达到3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率达到30%。

  到2009年底,全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标准化率达到8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率达到70%。

  到2010年底,全市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标准化率达到10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标准化率达到100%。

  二、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统一机构名称

  区(县)一级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镇(乡)、街道一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二)统一服务形象

  统一服务人员的着装;统一服务机构的对外标牌;统一服务环境的基本颜色等服务标识。具体内容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规定和设计。

  (三)统一基本服务功能

  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等基本服务功能,并鼓励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拓展服务功能。

  1、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1)承担本区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运作;

  (2)协助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展人口计生政策咨询;

  (3)根据委托承担有关人口计生行政事务办理;

  (4)协助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指导、整合和统计事务;

  (5)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具体承担本区县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管理和服务;

  (7)受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托,对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的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绩效评估;

  (8)其他可以承办的服务项目。

  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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