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城管〔2008〕15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一)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
(二)私宰畜禽的;
(三)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四)破坏绿化的;
(五)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
(六)乱张贴广告的;
(七)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九)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十)偷盗、损坏防“四害”设施的;
(十一)违法养犬的。
第三条 奖励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举报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每次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屠宰点一次屠宰生猪5头以上,或牛2头以上、或羊、狗6只以上、家禽50只以上的,各奖励100元;举报猪每超过1头奖励20元、牛每超过1头奖励40元、羊或狗每超过1只奖励15元,家禽每超过10只奖励20元,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